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94民初735号
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一期。
法定代表人石俊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成刚,吉林中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住沈阳市沈河区。
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俊孟、委托代理人石成刚,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0月31日,原告以抵账方式从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获得抵账房一套,位于长春市绿园区新城吾悦广场×××幢×××室。2018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维度公司)签订购买抵账房协议书,原告将上述抵账房卖给多维度公司,作家2320158.75元,双方约定:被告多维度公司以中石油全额油卡形式抵付房款。(2月25日前支付20万元,3月25日前支付30万元,4月25日前支付75万元,5月25日前之前支付75万元,6月25日前支付32万元)。被告多维度公司指定被告***为该房屋的购房人。合同签订后,原告配合被告多维度公司将该房屋登记在***名下。但被告多维度公司并未履行上述约定。2018年6月30日,被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丹为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俊孟出具了一份还款计划(在7月7日前支付13万元,在7月底之前支付50万元,在8月底之前支付80万元,在10月1日之前支付100万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多维度公司及***既没有向原告支付油卡,也没有支付现金。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购房款人民币2320158.75元。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违约金(以房价2320158.75元计算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8年3月28日计算至全部给付完毕止,截止到2019年3月28日,共产生违约金556838.10元)。3、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因为公司出现状况,我们也在解决。房子落在***的名下,后期才知道房子被查封,目前***也是在处理这件事。现在我们的意思是要把房子归还给原告。不同意偿还购房款,因为公司资金有困难,违约金同意给付原告。
被告***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30日,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一份,约定原告认购案外人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城吾悦广场×××幢×××号房,建筑面积161.27平方米,房屋价款2300000元。协议签订后,案外人长春新城悦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向原告出具了购房款2300000元、物业维修基金20158.75元的收款收据两张。2018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购买抵账房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新城吾悦广场10幢3107号房出售给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总价款为2320158.57元,付款方式为以中石油全额油卡形式支付,并约定如未按约定支付房款,则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对未付房款按照日千分之三进行赔偿。后,原告按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指定,将上述房屋登记至被***名下。2018年6月30日,被告***、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晓丹向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石俊孟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18年7月7日前支付130000元,在2018年7月底之前支付500000元,在2018年8月底之前支付800000元,在2018年10月1日之前支付1000000元,并承诺如不能按时履行则从2018年3月28日开始按月2分支付利息。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认购协议》、《购买抵账房协议书》、还款计划、商品房合同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证明、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抵账房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已按照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指定,将争议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就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房款2320158.75元,同时,虽被告***不是《购买抵账房协议书》的签订主体,但争议房屋已登记至其名下,且被告***已向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具了还款计划,并承诺给付原告购房款,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要求二被告共同给付其购房款2320158.75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二被告赔偿违约金一节,虽二被告在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时已经承诺如未按期给付则自2018年3月28日开始按月2分支付利息,但按照上述标准计算,截止到本判决做出之日已产生的违约金即为696047.63元,已达到了购房款的30%,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酌情予以保护696047.63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举证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当庭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购房款人民币2320158.75元;
二、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96047.63元;
三、驳回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16元减半收取1490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刘馨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泳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