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吉0105执77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石俊孟,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润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列当事人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本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吉0105民初10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力
代理审判员姜楠
代理审判员*野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