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02民初88号
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785943761Q。
法定代表人:石俊孟,执行董事。(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英杰,吉林秦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号码:186XXXXXXXX)
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601578912874X。
法定代表人:江辉,总经理。(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银龙,男,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女,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号码:158XXXX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白山市广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72元,减半收取5586元,由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庆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