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吉0194执保5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一期3幢二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石俊孟,总经理。
被保全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临河街7477号中海水岸馨都小区G1栋107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丹,总经理。
被保全人:曹建设,男,汉族,1978年5月28日出生,现住沈阳市沈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曹建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启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冻结、扣押被保全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曹建设名下银行存款人民2876996.85元或相应价值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迟建敏以其名下座落于远达大街以西、河堤路以东、同康路以北、宜良路以南保利远达大街小区3(C)、4(D)区D3幢3单元106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吉林省多维度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曹建设名下人民币2876996.85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迟建敏名下座落于远达大街以西、河堤路以东、同康路以北、宜良路以南保利远达大街小区3(C)、4(D)区D3幢3单元106号房屋一套,产权证号:×××,建筑面积91.56平方米,丘地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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