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8172号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寨上街紫东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罗寅,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南四环路保利创业文化广场小区(保利·香槟)一期B3幢二单元103号。
法定代表人:石俊孟,董事长。
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鸿园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鑫汇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戛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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