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洪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与内蒙古洪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302民初2744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5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托娅,乌海市海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洪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勃湾区机场路金裕市场A3-1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77年3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住乌海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洪宇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二被告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