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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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4民初10846号

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龙路1623号创业大厦5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临潢大街南东巨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后,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96元,由原告济南金冠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