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pt”>执行裁定书

(2018)内0428执138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安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内0428民初5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标的2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执行实施措施。

1、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20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信息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车辆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证券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未能执行。

3、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到被执行人所在辖区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经济收入情况,并入户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困难,长期在外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18年5月1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8年***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18年***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8年8月1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本院于2018年***前往喀喇沁旗房地产交易中心对被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无房产登记。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未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