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0104民初1398号
原告: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工业区)天平路北口。
法定代表人:郭某1,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男,该公司总经理,住内蒙古和林格尔县。
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西庄村。
法定代表人:郭某2,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容信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西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庄村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容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庄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容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拖欠工程款148225元;2、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共计106722元;3、由于未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30000元;4、以上费用合计284947元;5、诉讼费、诉讼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广播电视网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合同要求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内容,工程竣工并正常使用,工程费用经过第三方造价咨询公司审核,双方同意审定价格,工程结算金额为148225元。到目前为止,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理由拒绝支付工程费用。按合同“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2、逾期未付工程款按乙方开户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支付利息。”当期商业贷款利息为年息9.6%,支付到本月底共5年整。按照合同六、(一)款支付损失费30000元。
被告西庄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出庭,庭后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对于容信公司诉讼请求支付利息106722元不认可,合同未规定利息。原告合同中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中条款属于原告后加入。对于容信公司诉讼请求中未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30000元不认可,造成损失不明确。对于合同工程不认可,未采取招投标等正规手续进行施工,未进行可行性评估进行施工,造成原施工安装的142户中目前使户数不到10户使用。需要原告提供当时安装142户名单。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0日,被告(甲方)西庄村村委会与原告(乙方)容信公司签订编号为201406001《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相关主体为甲方选定乙方作为广播电视网络工程的承包商,履行甲方责任。乙方作为广播电视网络的承包商,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履行乙方责任。并对甲、乙双方权利、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约定工期为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5月1日内。工程费用,1、安装工程款,(1)有线电视工程90000元、(2)调频应急有线广播工程(“村村响”)40000元(但应以具有资质的价格评审公司最终审计结果为准);2、按用户选定套餐“超值全套餐”,每户每年240元,村委会以福利形式支付第一年收视费,共计142户,合计34080元;5、机顶盒每台2**元,由乙方免费赠送用户并提供服务。甲方应支付工程总造价164080元。付款方式为工程全部完工审计,并正常使用付清全部工程款。并对维护服务、免责声明、其他事宜进行约定。甲方处加盖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西庄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丁三子签字;乙方处加盖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章,任某签字。该《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容信公司组织进行施工。
2014年8月20日,内蒙古安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依据被告西庄村村委会委托,作出内安造字(2014)第145号《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审核报告》,就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造价审核结果为:该工程送审金额为176372.00元,审定金额为148225.00元,审减金额为28147.00元,甲、乙双方均已签字盖章认可。被告西庄村村委会截止判决前未向原告容信公司支付过工程款,尚欠148225.00元。
本院认为,2014年3月20日,被告(甲方)西庄村村委会与原告(乙方)容信公司签订的编号为201406001号《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容信公司施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西庄村村委会应当足额支付欠付原告容信公司工程款。
内蒙古安立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内安造字(2014)第145号《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审核报告》系被告西庄村村委会委托,原告容信公司对该《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审核报告》也予以认可,原、被告均签字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因此该《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审核报告》审定金额148225.00元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西庄村村委会应当依据编号为201406001号《合同书》、《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审核报告》向原告容信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148225.00元,因此,本院对原告容信公司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8225.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西庄村委会未按《玉泉区昭君路办事处西庄村有线电视及广播系统工程审核报告》逾期向原告容信公司给付工程款确系给原告容信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西庄村委会不承担利息损失的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此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06722元的诉讼请求,计算依据为以148225.00元为基准,从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本院认为计算基准及起止日期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过高,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为基准利率,故本院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106722元的诉讼请求依法调整为42082元;关于原告容信公司请求由于未支付工程款造成的损失30000元的诉讼请求,截止判决前未向我院递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产生其他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昭君路街道办事处西庄村村民委员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付工程款148225.00元,支付自2014年8月20日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损失42082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7元,1861由被告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小黑河镇西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剩余926元由原告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牛国权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