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恼木七太村村民委员会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3民初64号
申请人: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工业区)天平路北口。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恼木七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恼木七太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恼木七太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恼木七太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容信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林格尔县盛乐镇恼木七太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内资金5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0年1月23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