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1民终57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薛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5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上诉人山西大禾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爱英
审判员 张军红
审判员 李 哲
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