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民申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住山西省太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王东担任审判长、许文杰主审、赵凯参加合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王 东
审 判 员 赵 凯
审 判 员 许文杰
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华峰
书 记 员 高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