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105民初418号
原告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修文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联合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94号267幢1层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盛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600元,由原告山西隆富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