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渝金融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87民终57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2201),统一社会用代码91210100715732926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乾沙街29号7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8009080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信国际2号综合楼5层京东云(大同)电商生态产业园5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MA0K3CHT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未言(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正街(政府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源公司)、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景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同京东宜票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京东公司)及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地产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5民初234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澳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风景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澳源公司的上诉依法应当按照撤回上诉处理;风景园林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准许上诉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预交66.64元,分别减半收取33.34元,分别由上诉人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