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某公司、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民终171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 负责人:***,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阳某公司、兰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甘肃某节能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东营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分公司、山东某工贸有限公司、济南某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2)辽0102民初1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申请撤回对沈阳某公司的起诉,沈阳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考虑到本案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仅为多位被告中一位,本案判决结论仍应为驳回诉讼请求,故撤销原审判决后再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没有实际意义,本案沿用原审判决结论。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对沈阳某公司的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81元,减半收取后为4440.5元,由上诉人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退还上诉人临沂某商贸有限公司444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