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万瑞发地产(鞍山)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辽0304民初4441号 原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万瑞发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千山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原告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园林公司)与被告万瑞发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瑞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万瑞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万瑞发公司向沈阳园林公司支付工程保修金48037.05元及延期付款损失(以48037.05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3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暂计算至2024年6月26日为801.01元);2、本案诉讼费由万瑞发公司承担。庭审中,沈阳园林公司变更延期付款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计算。事实和理由: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4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事实:2021年4月27日,沈阳园林公司、万瑞发公司双方签订《北京集团沈阳公司鞍山君汇上品项目万瑞发二期非展示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涉案工程已于2022年3月2日通过验收,结算总造价为791209.67元,保修金为48037.05元,保修金在满2年内保修期后,沈阳园林公司已履行保修义务且无质量问题,万瑞发公司一次性支付。涉案工程保修期已于2024年3月2日到期,万瑞发公司一直未向沈阳园林公司支付保修金。为维护沈阳园林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万瑞发公司辩称,沈阳园林公司、万瑞发公司有合同关系,万瑞发公司尚有保修金48037.05元未付,但万瑞发公司不同意支付,原因是沈阳园林公司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万瑞发公司在质保期内,多次沟通要求维修,沈阳园林公司没有履行保修义务,万瑞发公司进行核算,认为目前损失额为60428.64元,已经超过了欠付的保修金,因此不同意支付。主要维修工程为沥青地面下沉、树木枯死。不同意支付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沈阳园林公司提交的证据:1、(2022)辽0304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2022)辽03民终3994号民事裁定书;2、北京集团沈阳公司鞍山君汇上品项目万瑞发二期非展示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3、竣工工程验收证明、工程竣工结算造价表,本院认定,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均予以采信。万瑞发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21年4月27日,沈阳园林公司(乙方)、万瑞发公司(甲方)签订《北京集团沈阳分公司鞍山君汇上品项目万瑞发二期非展示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沈阳园林公司承建鞍山君汇上品项目万瑞发二期非展示区园林工程,合同含税总价为759670.57元,其中包含增值税62725.09元,不含税金额为696945.48元……保修金竣工验收合格后,结算总价园建部分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在满2年保修期后,乙方已履行所保修义务且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在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后45日内一次性支付。涉案工程于2022年3月2日通过验收,保修期已于2024年3月2日到期,保修金为48037.05元。万瑞发公司未向沈阳园林公司支付保修金。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万瑞发公司应否支付沈阳园林公司保修金及具体金额;二、万瑞发公司应否支付沈阳园林公司逾期付款损失及损失计算方式。 一、关于争议焦点一,依法自愿签订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本案中,万瑞发公司、沈阳园林公司自愿订立的《北京集团沈阳分公司鞍山君汇上品项目万瑞发二期非展示区园林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沈阳园林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通过验收,涉案工程已满保修期,万瑞发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返还保修金48037.05元,故对沈阳园林公司主张万瑞发公司给付保修金48037.0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万瑞发公司辩称沈阳园林公司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万瑞发公司在质保期内多次沟通要求维修,沈阳园林公司没有履行保修义务一节,万瑞发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解不予采纳。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工程于2022年3月2日通过验收,保修期已于2024年3月2日到期,截至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万瑞发公司仍未支付保修金,确应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沈阳园林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出过付款申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万瑞发公司延期付款遭受的损失,沈阳园林公司主张延期付款损失以未付金额48037.05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万瑞发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保修金48037.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8037.05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以上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元(沈阳风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万瑞发地产(鞍山)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实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