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13民初15442号
原告:,戚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1。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何某,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系辽宁某甲
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秦某,均系辽宁某乙
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某乙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戚某、何某与被告沈阳某甲有限公司、沈阳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戚某、何某于2025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戚某、何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0元,减半收取7920元,由戚某、何某负担,应退回原告戚某、何某792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