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公司、云南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保中民二终字第16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59455281-3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蒲缥镇塘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哲,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坤,云南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省保山市永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76709524-4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办事处黄龙山
法定代表人杨绍东,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世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隆阳区人民法院(2015)隆民二初字第000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保山科创海浮砂建材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吕经国
代理审判员  张继斯
代理审判员  任 茂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鲁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