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82民初1017号之二
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64561333C,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常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于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729298155H,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东大街19号长乐小区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王锦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龙彪,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红,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724元,减半收取12862元,由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奚锦静
人民陪审员  张怀干
人民陪审员  胡翠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戴青华
书 记 员  王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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