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圳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波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民申231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圳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圳锦公司)、江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远吉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圳锦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等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圳锦公司一、二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履行交货义务。2.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的认定均违反法律的规定。二审法院不应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审理本案,而应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来审查。3.二审法院仅以《送货单》即认定圳锦公司已履行交货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且《送货单》系圳锦公司与江波恶意串通虚构债务。综上,远吉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远吉公司与圳锦公司是否存在真实的货物买卖关系及圳锦公司是否已履行了交货义务。远吉公司与圳锦公司在2017年10月23日签订系争合同,约定其向圳锦公司购买涉案钢材,远吉公司在合同上盖章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远吉公司辩称其系受江波欺骗而在合同上盖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远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于龙在公安机关报案时的陈述、远吉公司与案外人黑龙江建工集团公司的《分包合同》以及远吉公司在2019年1月12日向黑龙江建工集团公司出具《关于取消江波同志委托代理资格的函》等事实表明,涉案项目在远吉公司获得分包权后不久即由江波实际承包施工,涉案项目对外以远吉公司名义进行往来交易,故圳锦公司有理由相信江波有权代表远吉公司接受货物并进行结算。江波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上记载的钢材品名、数量与系争合同载明的钢材品名、数量完全一致,故圳锦公司要求远吉公司支付货款等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得到支持。如远吉公司对其与江波之间就工程款和材料款的结算等存在争议,应另循相应法律关系,向江波主张权利。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远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壮春晖 审判员  俞 佳 审判员  傅伟芬
书记员  管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