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6718号之一
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常州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周正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萱,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栋栋,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鲍国强,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鲍国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云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