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7执305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456133-3,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开发区黄海西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01763-6,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城东工业园区3期。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初字第00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6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远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3846033.1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784元,执行费408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正在(2015)温苍执民字第1632号中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可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浙江法贝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池长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