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8890号
原告: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环城西路8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青,浙江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新区宋濂路1060号。
法定代表人:詹永高,执行董事。
被告:金华程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三路口社区沈和街85弄5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季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原告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展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华程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华市宏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8元,减半收取计3444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金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