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602民初9371号
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能(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正能(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清所欠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2.2元,撤诉减半收取计416.1元,由原告福建三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