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湘0621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住所地岳阳县荣家湾镇天鹅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荣旭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漆为政,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荣家湾镇东方路56号,系岳阳县应急管理局法制股股长。
被申请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铁炉村召家组科协路0584号。
法定代表人:方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的(岳县)安监管罚[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受理后,在本案的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于2020年5月28日以需要进一步补充部分资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的撤回申请执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岳阳县应急管理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林梅
人民陪审员 罗祥辉
人民陪审员 方 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牙 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立案;
(二)驳回起诉;
(三)管辖异议;
(四)终结诉讼;
(五)中止诉讼;
(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
(七)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八)财产保全;
(九)先予执行;
(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
(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