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执恢6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1,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2,男,200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铁炉村召家组科协路0584号。

法定代表人:方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1、**2与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湘06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项的规定,本院将终结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21执恢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荣 幸

审判员 陈雄文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 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