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申请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21执5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3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200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申请执行人:杨某2,男,200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
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铁炉村召家组科协路0584号。
法定代表人:方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杨某2与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9)湘06民再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2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7月2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7月8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某2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7月3日、7月9日、7月25日、9月5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车辆、工商登记、证券、支付宝、财付通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30000元,已被本院扣划;查询到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另有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湘F×××××雪佛兰牌汽车、湘F×××××大阳牌汽车两辆,本院依法对车牌号为湘F×××××雪佛兰牌汽车进行了查封,车牌号为湘F×××××大阳牌汽车因信息不符未能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故暂未处置;于2019年7月2日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保险收益等部门查询,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在本案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支付了执行款40000元,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执行款30000元。
2019年11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某2,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杨某2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676072.85元,已执行100000元,其余部分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某2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杨某2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杨某2发现被执行人***、湖南艺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维
审判员 荣 幸
审判员 汤满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邓 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