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弘亨百建筑有限公司

广州市睿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清远市弘亨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802民初4181号
原告:广州市睿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青云里13号整套(部位:103)。
法定代表人:*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清远市弘亨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银泉南路瑞清华园四号楼首层1层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睿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清远市弘亨百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睿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4元,减半收取计22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