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弘亨百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清远市某某建筑有限公司、连州市达富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82民初1283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8日出生,湖南省嘉禾县人,住湖南省嘉禾县××××××××××,现住广东省连州市××××××××××,居民身份证号432××××××××××××615。
委托代理人:王积长,广东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56U。
法定代表人:周海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连州市达富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连州市××××××××××(原乡政府文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86。
法定代表人:俞永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清远市***建筑有限公司、连州市达富盛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诉讼期间与被告连州市达富盛投资有限公司达成了《材料款项支付协议书》且对方履行了部分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不损害他人权益,应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0元,调撤结案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张富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何文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