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1523民初1086号
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金信公司)与被告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下称华威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舒怡房地产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三松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下称华强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下称润丰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舒怡建设集团)、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威公司、三松公司、华强公司、润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舒怡建设集团、许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舒怡房地产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华威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了担保,舒怡房地产公司等被告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反担保合同》,舒怡房地产公司等被告与原告保证反担保关系成立,原告在履行代偿保证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华威公司,并要求舒怡房地产公司等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相对于借贷双方与担保人签订的的担保合同,借贷双方的借贷合同是主合同,而案涉《保证反担保合同》的主合同是银行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及原告与被告华威公司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故被告舒怡建设集团、许勇以银行与被告华威公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意隐瞒借款用途,被告并不知晓其提供反担保的借款用于偿还以前的借款,舒怡建设集团和许勇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予调减,本院按照代偿款利息损失的1.3倍计算违约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29日,金信公司(甲方)与华威公司(乙方)签订《委托保证合同》,金信公司为华威公司向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借款提供担保,合同约定:保证担保范围为借款993万元本金和利息,该借款用途为周转,期限为一年;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要求按期还本付息,甲方替乙方代偿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担保借款金额的20%违约金。同日,金信公司(甲方)、华威公司(乙方)与舒怡房地产公司、华强公司、三松公司、润丰公司、舒怡建设集团、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丙方)分别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丙方为乙方向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期限为一年的993万元借款,向甲方提供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丙方保证反担保范围包括甲方代偿乙方的借款本息和自代偿之日起甲方以此受到的所有损失,甲方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约定的违约金;反担保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代偿乙方到期债务后两年止;丙方保证反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丙方为数人,则丙方中每个人各为独立的保证人。 同日,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与华威公司签订借款总额为993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用于归还2017年9月30日到期借款;使用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固定利率上浮60%;如借款人贷款逾期,出借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加收50%罚息;利息结算方式为按月结息。同时华新根、靳国长、邹士进、金信公司与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华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当日,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向华威公司发放了贷款,用于借新还旧。另外,三松公司、安徽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华强公司、靳雨松、汤云江于2018年6月1日分别与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华威公司自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12月29日最高借款本金为900万元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华威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3万元和合同期内的利息,借款到期后,华威公司没有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和罚息。2019年10月12日,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向本院起诉,要求华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要求金信公司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2019)皖152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罚息;金信公司等保证人对华威公司上述借款本息(包括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9)皖152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皖1523执848号。本院在执行(2019)皖1523民初5407号民事调解书(原告为金信公司,被告为华威公司、三松公司、靳国长等公司及个人,案由为追偿权纠纷)的执行案号为(2020)皖1523执866号案件中,依法将三松公司1333988元银行存款予以了扣划,并转入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账户,根据(2020)皖1523执866号案件结案审批表显示,金信公司实际到位执行款金额1333988元,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亦证明已将该笔执行款作为金信公司代偿华威公司已逾期贷款记账。 上述事实,原告及到庭被告已作陈述,并与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营业企业及个人身份信息、《委托保证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本院(2019)皖1523民初5420号民事判决书、业务凭证、徽商银行六安舒城支行情况说明,被告舒怡建设集团、许勇提交的(2019)皖1523民初5420号及(2019)皖1523民初5407号案件执行申请、两案生效法律文书、华威公司借款合同、《保证反担保合同》,及本院(2020)皖1523执866号、848号案件结案审批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代偿的1333988元及利息,利息以133398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0年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被告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对上述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7元,由被告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负担17000元,由原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1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 杰 人民陪审员 夏 伟 人民陪审员 吴立文
书 记 员 蔡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