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523财保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舒城正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皖1523财保7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C7幢三套房屋[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号]予以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舒城正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6669号滨湖时代广场C7幢房屋[权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XX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国宏
书记员  戚应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