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沈学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
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雨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986号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期向原告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0000元,分别于2022年2月1日前给付货款80000元,余款于2022年7月15日前付清;二、若被告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上述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并有权自2021年9月7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被告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收取占款利息;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1元,由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此判决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主动发起网络系统调查,通过对人民法院与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和管理部门建立的联网系统核查。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轮候查封银行卡,扣划2088元抵扣诉讼费。上述银行最早冻结期限为2022年1月10日,申请人请于2023年1月1日之前告知本院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等金融账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中。
本院将上述情况向申请人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孝光进行通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任何线索,同意本院的调查结果,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得到切实的执行,胜诉当事人权益应如期得到兑现,但囿于被执行人财务状况的客观限制,即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陷入执行不能阶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安徽盛峰商贸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钟 伟
审 判 员  徐应保
审 判 员  陈 亮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廖 源
书 记 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