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靳雪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国长,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
法定代表人:华新根,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雨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汤云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许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新根,男,1967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靳国长,男,1969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靳雨松,男,1991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靳雪松,男,1993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华韦,女,199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骏杰,男,1991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汤云江,男,197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许勇,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追偿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68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4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523执16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靳雪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国长,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
法定代表人:华新根,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靳雨松,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汤云江,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许勇,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新根,男,1967年10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靳国长,男,1969年04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靳雨松,男,1991年06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靳雪松,男,1993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华韦,女,1991年0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骏杰,男,1991年0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汤云江,男,1974年0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许勇,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追偿权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5687号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华威制衣有限公司、安徽舒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华强羽绒有限公司、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润丰羽绒有限公司、安徽舒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新根、靳国长、靳雨松、靳雪松、华韦、李骏杰、汤云江、许勇银行存款人民币146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朱艺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