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523民初5491号
原告:***,男,197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告: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靳雨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松市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被告三松市政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按工程预算协议书约定支付其承建的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施工图预算(含土建、安装及钢筋抽筋)编制及核对劳务费96900元,并以96900元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前,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截止2021年8月9日利息为9206元);二、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承建的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施工图预算中安装工程重新计量计价劳务费用8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平方米﹦26700元,并以26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劳务费付清之前,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截止2021年8月9日利息为2536.5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委托原告为其承建的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做施工图预算(含土建、安装及钢筋抽筋)编制、核对工作,并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工程预算协议书。原告自2019年6月1日开始至2019年12月,为被告其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做施工图预算(韩土建、安装及钢筋抽筋)编制、核对工作,并按照协议完成工作。其中在施工图第一次报业主后,因业主要求指定计量软件,被告要求原告重新按照业主要求指定计量软件进行编制计算。造成原告安装预算部分重新使用业主指定计量价软件编制一次,造成劳务费增加8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元/平方米﹦26700元。期间被告于2019年9月16日支付劳务费40000元、2020年1月23日支付劳务费50000元。2020年春节后,原告一直向被告催要劳务费用,被告委托联系人分别承诺端午节、中秋节以及2021年春节和2021年端午节予以结清,但是一直分文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松市政公司辩称,1、按照协议约定,计价面积为89000平方米,计价费用每平米1.1元,劳务费97900元。被告已经支付9万元。余款是7900元未付,并不是原告诉称的96900元未付。2、按照协议约定,工程预算包括计量软件,同时应获得业主方的认可。原告提供的劳动成果需符合要求,在编制过程中按照业主方指定的计量软件编制是原告应尽的义务。原告不存在重新计量计价劳务费的问题。原告诉称重复计价劳务费26700元没有法律依据。3、原告诉称支付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证据详见附卷证据,其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六于庭审后提供,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证据二、被告企业登记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据三、工程预算协议书和紫金府施工图预算核对方案各一份,证明被告应付欠款的事实。证据四、微信短信催要款截图复印件一组。证据五、安装工程重新计量计价微信截图一组。证据四、证据五为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劳务款的事实。证据六、结算书及结算单和微信记录打印件一组,证明原告完成劳务,被告尚欠原告劳务96352元的事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因此认定,被告三松市政公司承建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工程时,因业务需要,于2019年6月18日作为甲方与乙方原告签订了一份工程预算协议书,将该项目的工程预算编制业务发包由原告完成,被告将按照约定支付劳务费用;双方协议如下:一、承包范围为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1#-3#、5#-9#、东西地下室以及人防);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甲方:1、及时向乙方提供决算工程的完整的预算资料;2、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足额决算劳务费用;(二)乙方:1、在及时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甲方合格的工程预算书(包括计量软件电子版);2、对于业主关于预算方面的问题或偏差负责解释和完善工作,直到业主方审计人员认可(不包括审计核对);三、预算劳务费用计算及支付方式:(一)预算劳务费用按照计算部分的建筑面积89000㎡计算(即设计规划面积),费用为人民币1.10元/㎡;如果后期需要与舒城瑞泰置业有限公司审计核对另计费用1元/㎡;(二)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施工图预算书(包括签证变更)、钢筋以及土建、水电安装计量软件资料后,甲方支付按照面积计算预算劳务费用的60%,三个月后支付下余预算劳务费用的40%部分;(三)所有费用以工资形式支付,不含个人所得税及其任何费用;四、甲乙双方业务联系人:(一)甲方决算资料提供、协调配合及业务联系人:(未填)(二)乙方决算业务联系人:(未填)五、其他情况:(一)预算编制需要合理的编制时间,乙方在收到甲方完整资料后40天内完成合格预算编制(以邮箱发送时间为准);(二)在预算过程中,如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业务约定书中的预算范围、时间要求、收费金额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如出现异议,双方协商解决。被告方签章同时,签字人为委托联系人周光兵。此后,原告完成了预算编制工作,向被告提供了工程预算书。期间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和2020年1月23日向原告支付了劳务费40000元和50000元。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一、被告应付原告的劳务费为多少。其一,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预算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被告支付原告的劳务费用为按照设计规划建筑面积89000㎡和1.1元/㎡计算即97900元;以及如原告后期又完成了与业主方的审计核对,被告又需要按照建筑面积89000㎡和1元/㎡计算支付劳务费89000元。其二,根据庭审中被告方认可原告完成了项目工程的预算任务,而对原告的后期审计核对工作不认可,同时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和证据五,结合证据六即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的被告方委托联系人周光兵签名的结算单和原告与周光兵的微信记录,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的约定也完成了双方协议第三条第一项约定的后期审计核对工作,且被告方合同委托联系人周光兵也认可双方核定的原告劳务款合计为186352元,已借支90000元,余款为96352元未付;且周光兵认可的劳务款数额与合同约定也相符。因此,证据显示,被告合计应付原告的劳务费用为186352元。二、关于被告按照承建的舒城华地紫金府项目施工图预算中安装工程重新计量计价支付原告劳务费用89000平方米(建筑面积)×0.3/平方米﹦26700元的事实。除原告陈述外,原告并无提供证据证明与被告有此约定,而被告方又不认可,原告此事实主张无证据证明,不予认定。三、被告是否拖欠原告的劳务费。根据上述认定和双方陈述,被告应付原告劳务费合计为186352元,被告已支付90000元,被告尚欠原告96352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工程预算协议书,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作,被告根据约定的计算方式支付原告劳务费用,双方间为劳务合同关系,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供劳务,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全部履行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现被告未有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仍拖欠原告劳务款96352元,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起诉之日即2021年8月13日起,以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拖欠的劳务费的利息。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三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用963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8月13日起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6元,减半收取计2003元,原告负担183元,被告负担1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包跃宏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