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24民初1316号
原告:***,男,198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绩溪县华山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东山新村193-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与被告绩溪县华山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元,减半收取6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