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611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周三九,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东路金桥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515381XL。
法定代表人:易友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的(2018)湘061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恒元信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2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车辆信息等情况,查实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分别向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君山分局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经查实,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有效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上述执行情况于2019年12月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情况,同时,本院拟对本案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12月10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2213459元,尚有1463459元赔偿费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许艳
审判员方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