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6民终11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东路金桥花园12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街道办事处望城居委会。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上诉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2018)湘061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向上诉人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要求上诉人在2019年1月29日前向本院指定账户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2019年1月18日签收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严冰
审判员王婷
审判员*哲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