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恢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东路金桥花园1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515381XL。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611民初50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恢复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卫东一直未予履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岳阳市君山区柳林办事处印刷包装厂工程项目余款,因涉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系列案,申请执行人**分配到执行款275000元。2022年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
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11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恢复执行程序,恢复执行不受时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津港
审判员  黄 震
审判员  许奇恕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执行员  岳旻萱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