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11执恢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东路金桥花园1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515381XL。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61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欠款1077375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3173.75元,但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的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湘0611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新云
审判员  许 艳
审判员  方 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