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11执恢1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执行人: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新区求索东路金桥花园12栋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39515381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611民初543号民事判决书,***应向***、**支付工程款733459元,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不能给付***、**上述工程款的情况下,在欠付***的工程款5437212.37元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相应利息承担给付义务,***负担案件受理费24358元,保全费5000元,***、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9734.59元,共计772551.59元,但***、湖南天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611执恢1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黄 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言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