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阜市昊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阜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81民初4038号
原告:****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孔子国际商品交易城24号楼福源东一街13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772063183X。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茹,山东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阜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曲阜市仓庚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81494174640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曲阜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18362.0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3日,经政府采购程序(编号:QFCG2016-215)确定我公司为“曲阜市创业大学装修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中标价为687900元。我公司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于9月20日与被告签订《曲阜市政府采购合同书》,施工内容为:地面环氧地坪漆、墙面乳胶漆、包窗套等。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严格按照工期要求进行了施工,于2016年10月20日完成装修并交付被告使用。2019年4月,经曲阜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计认定工程造价为707407.05元;另外,我公司实际施工但审计时经被告要求,暂未列入审计的项目的工程款为73905.01元,实际工程款共计781312.06元。被告已支付47万元,下剩318362.06元。该款经我公司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迟迟未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我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据《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调解或判决以实现上述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曲阜市政府采购合同书》,该合同书中第十一条明确约定:“甲方(曲阜市职工中等专业学校)、乙方(****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如仍未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请济宁仲裁委员会依照其规则进行仲裁。原、被告双方就纠纷解决机关已达成仲裁协议,且该合同十一条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故本案件不属于曲阜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告应当向济宁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和建筑装饰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