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禹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省禹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2民初2683号
原告:***,男,198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禹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湘市长安夏家巷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2066379578F。
法定代表人:易壮,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临湘市桃矿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临湘市忠防镇汀畈北路正溪方向124米。
法定代表人:喻俊峰,主任。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禹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湘市桃矿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86元,减半收取35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贺伦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方文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