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南新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3民初297号
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颖,湖南金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炼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久炎,男,196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7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新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后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新岭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请求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1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工兵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蒋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