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603民初100号
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云溪区长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副经理。
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翟庄205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丰南区世嘉筛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由原告岳阳恒忠机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一七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