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830执异11号
在申请执行人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兴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2020)鲁0830执恢7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案外人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异议人虽主张因被执行人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于其建设的福地商贸城1#、5#楼工程未向你付清工程款,其对所承建的福地商贸城1#、5#楼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异议人对于被执行人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拖欠其工程款以及具体拖欠多少工程款,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对原告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兴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7)鲁0830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35172.49元。该判决生效后,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履行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作出了(2018)鲁0830执3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济宁兴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汶上县福地商贸成一号楼1-118号、1-119号房产。 另查明,案外人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其与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其双方约定济宁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汶上县福地商贸城1#、5#楼工程发包给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其双方另于2015年1月14日签订了《关于汶上福地商贸城1#、5#楼工程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工程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
驳回案外人汶上县南站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林海建 审判员  王存政 审判员  田 鸿
书记员  杜 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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