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袁庆书与***、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08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金执字第1455-2号
申请执行人***,销售员。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济宁市,现住所地济宁市豪德商贸城N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华宏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19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