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绿波绿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闫变中与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绿波绿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105民初2708号
原告闫变中。
被告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13号千禧大厦26层01-07,组织机构代码证73931904-4。
法定代表人高来花,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绿波绿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古城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学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许志刚。
被告王瑞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变中与被告太原市宝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绿波绿叶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许志刚、王瑞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变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变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24.5元,由原告闫变中负担。
审 判 长  王学会
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
人民陪审员  张铁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