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379号
申请人: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铁塔西街宋韵雅庭E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9819416H。
法定代表人:王晓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5101810A。
法定代表人:于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照君
审 判 员 李一文
人民陪审员 王云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