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2民初379号之一
申请人: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铁塔西街宋韵雅庭E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69819416H。
法定代表人:王晓雨,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川汇区工农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65101810A。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追加被告***,并同时对被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开封海盟置业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照君
审 判 员 李一文
人民陪审员 王云龙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任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