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7997号
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向阳,男。
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于淑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龙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上海舰羽电器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奚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